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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0年1月15日,被告人肖某甲在结婚证上使用“肖某乙”的名字与蔡某某登记结婚,后被告人肖某甲外出经商,其家属使用其结婚证和照片为其在莆田市公安局东沙边防派出所办理户籍,其便拥有了一张名为“肖某乙”的居民身份证。2013年,被告人肖某甲使用“肖某乙”的身份办理了一本姓名为“肖某乙”的护照,2014年1月20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使用该护照非法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共计29次。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肖某甲向莆田市公安局灵川派出所投案,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肖某甲持有的名为“肖某乙”的居民身份证和护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居民身份证及护照;2.书证:被告人肖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29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93****。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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