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2********,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沧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3日傍晚,被告人肖某甲参加家庭聚会,并在用餐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其从聚会地点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轻型仓栏式货车回家,当其行至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段准备倒车停靠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把被告人肖某甲带到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送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甲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乙醇含量为362mg/100ml。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血样中乙醇含量达362mg/100ml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398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肖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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