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5********,汉族,小学,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CA****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14时06分,行至自贡市大安区**路5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肖某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肖某甲带到大安区何市镇卫生院抽血备鉴。经鉴定,送鉴的肖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玥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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