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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肖某甲,绰号“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岑巩县**镇**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持无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岑巩县第二农贸市场往思州高第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岑巩县**小区门口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致车辆碰撞停放于道路边缘的贵HG****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74.00mg/100ml;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肖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肖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醉酒后持无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定乾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

182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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