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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路**号**号,现住桂阳县**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驾驶驶湘L9****小型轿车从桂阳县国税局驶往北关小区,途径桂阳县城培才路阳光小区路段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甲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定量为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酒精鉴定;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煜

检察官助理:尚云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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