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4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在桂阳县**镇**村**自然村“**岭”山脚田洞的“**田”自家旱土挖土,为方便挖土,12时许肖某甲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旱土里的玉米杆,因天气干燥,风大,火从烧玉米杆的旱土蔓延到上面一块荒土,并烧到“**岭”山场,引起山火。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1024.3亩,其中有林地50.4亩,未成林造林地340.1亩,灌木林地197.7亩,荒山面积241.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6.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点火的打火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气象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肖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