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镇**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本案退回尤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30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采矿罪
2017年3月份,林某甲组织并雇佣林某乙、张洪兴、肖某某、林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尤溪县**镇关兜矿硐内非法开采矿石。同年10月份,由被告人肖某甲出面与林某甲商谈,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转手购买林某甲放在关兜矿硐内挖矿的钩机。其中被告人肖某甲占钩机10万元股份,林某乙、张洪兴、肖某某、林某丙各占钩机2万元股份。钩机买来后,由肖某某负责管理,并继续放在矿硐内装矿参与非法采矿,以装矿每吨6元的价格从中非法获利并按出资比例来进行分成。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林某甲等人在尤溪县**镇关兜矿硐内非法开采的铅锌矿石共36297.858吨,经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认定,总价值人民币25626287.75元。案发后,尤溪县公安局在尤溪县宝兴矿业有限公司堆场查获尚未加工的铅锌矿石9796.25吨及已经加工好的硫铁矿和锌精矿。
二、妨害作证罪
林某甲组织他人在尤溪县**镇关兜矿硐内使用炸药非法开采矿石的案件,尤溪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9日决定对“林某乙等人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于同年9月21日决定对“林某甲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立案侦查。为了帮助林某甲逃避法律责任,2018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肖某甲指使在关兜矿硐内参与非法采矿的矿工杨某某、王某某、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唆使三名矿工到案后要作虚假供述。杨某某、王某某、黎某某到案后,便根据被告人肖某甲的唆使,向公安机关谎称关兜矿硐内不是使用炸药开采矿石,而是使用膨胀剂开采矿石。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肖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铅锌矿石、硫铁矿、锌精矿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尤溪县宝兴矿业有限公司过磅单、尤溪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采矿许可证、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肖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林某丁、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黎某某、陈红姬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明价认定行字[2018]14号《关于尤溪县**镇林某乙非法开采铅锌矿矿石的坑口价格认定结论书》、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明价认函[201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函、福建省国土测绘院《尤溪县**镇非法开采铅锌矿石方量测量技术报告》、三明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评审与认定中心明政认综[2019]3号《关于尤溪县**镇林某乙等人非法开采铅锌矿矿石的价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他人在非法开采铅锌矿石,仍出资购买钩机参与非法采矿,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265558.4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0元由尤溪县公安局扣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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