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街道**村**组,现住隆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隆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5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吸毒人员谢某甲、谢某乙在被告人肖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隆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25日中午11时许,谢某乙在被告人肖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隆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25日晚23时许,谢某乙在被告人肖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隆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肖某甲由其姐姐肖某乙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英 红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联系方式:1913865****;
2、起诉书1式8份;
3、全案卷宗3册、光盘9张,散页材料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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