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8年2月9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容留孟某某、禹某某、雷某某、邓某某、许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洞口县雪峰街道办事处苗圃社区的阿辉配菜行、新华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次。

1.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肖某甲容留雷某某、孟某某在其经营的苗圃社区阿辉配菜行一楼后面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肖某甲容留孟某某、禹某某、邓任青、许丽在新华宾馆某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19年5月下旬的某天,被告人肖某甲容留孟某某在其经营的苗圃社区阿辉配菜行一楼后面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4.2019年5月下旬的某天,被告人肖某甲容留孟某某在其经营的苗圃社区阿辉配菜行一楼后面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5.2019年7、8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肖某甲容留禹某某在其经营的苗圃社区阿辉配菜行一楼后面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6.2019年7、8月份的某天,被告人肖某甲容留禹某某、许丽在其经营的苗圃社区阿辉配菜行一楼后面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禹某某、雷某某、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国

检察官助理:易芳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