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农场**队**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农场**队**号。2014年12月29日因非法收取过路费、阻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肖某甲伙同其子肖某乙(另案处理)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场收费站东侧便道私自设置栏杆对绕行收费站的车辆强行拦路收费,多次对不同型号的货运车辆按每辆每次30元到100元不等的标准收费,以此攫取非法利益。2014年5月15日,货车司机金某某因不给肖某甲交过路费而与肖某甲发生争执时,肖某乙持刀将金某某砍伤,经鉴定,金某某活体损伤为轻伤二级。2014年8月14日,货车司机邵某某因不给肖某甲交过路费而被肖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邵某某头皮裂创评定为轻微伤。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肖某甲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其承租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农场场部南侧的35亩国有农用地内,非法开采国家沙石资源50998.8立方米,价值137696.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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