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石首市小河口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同村村民席某某家“吃酒”。晚10时许,因饮酒后见村民胡某某(席某某妹夫)在屋外打牌不帮忙“守孝”,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席某某见状便将肖某甲拉开,肖某甲转头用右手打了席某某一耳光。

5月25日10时许,肖某甲饮酒后前往同村村民白某某家,见有村民在打牌娱乐,便将四台全自动麻将机掀倒,致使麻将机损毁。经鉴定,被毁坏的四台全自动麻将机的价值为2680元。

经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甲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毁坏的麻将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石公(治)行处罚决字(202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黄某某、胡某某、欧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肖某乙、杨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白某某、席某某的陈述;5.石首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石价认定字(2020)第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鄂荆优精字(2020)(鉴)字第54号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业明

检察官助理:袁丁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