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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65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0********,汉族,大学本科,原系“**国际”网站**级别**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以开设赌场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投资有限公司**人檀某某伙同胡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搭建“**国际”网站平台后,通过各级代理发展会员或直接招揽的方式发展客户,客户先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将资金入金(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应账户内,再利用“**”交易K线软件系统,通过在该网站投注国际外汇交易在指定时间段内“涨”或“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肖某甲使用本人、妻子龙某某及哥哥肖某乙的身份注册“**”账号,并在得知为网站发展会员可获得对应奖励和佣金的情况下,先后为该网站发展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会员,成为该网站**级别**人。经查,被告人肖某甲在担任**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计423名,上述会员投入该赌博网站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肖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肖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由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胡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刘某某、成某某、何某某的供述,证人仇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国际”网站系檀某某等人通过香港**公司于2017年3月搭建完成的赌博网站,通过“**”软件在指定时间段内(1分钟、5分钟、15分钟、30分钟、60分钟)投注外汇K线的“涨”或“跌”的方式参与赌博,对于赢利部分,该网站收取22%-24%的手续费,实质是檀某某坐庄,客户作为赌客在该网站进行对赌,赔率由平台经营者决定;该网站于2017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推出过每日“包赔10单”(除周六、周日外)的活动;该网站通过各级经纪人发展会员或直接招揽的方式发展客户,经纪人发展的会员在注册时需要填一个邀请码,网站就会将该会员自动关联到相应的经纪人账户上,经纪人分为**、**、**三个级别,网站按照不同级别给予经纪人不同的佣金和奖励,佣金分为日佣金和月佣金两笔,日佣金是指经纪人可以收到其发展客户的每天交易额的相应佣金,月佣金是指经纪人可以按照比例拿到下一级经纪人每月日佣金总额的相应提成。

2.证人龚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龚某某、朱某某等人由被告人肖某甲发展成为“**”网站会员,并在得知该网站系赌博网站情况下,通过买K线“涨”或“跌”的方式参与赌博。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供的被告人肖某甲发展人员交易明细、提款明细以及银行对账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人数共计423人,会员账面入金金额1,529,431.3美元,按1美元兑6.98元人民币固定汇率,折合人民币10,675,430.5元;期间,被告人肖某甲通过本人、妻子龙某某以及哥哥肖某乙的银行账户从“**”平台实际提现共计人民币132,023.59元。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银行划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肖某甲家属主动退缴赃款132,023.5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肖某甲到案经过以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明知“**”系赌博网站,在担任该网站**期间发展**人及会员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净岚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含电子光盘)。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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