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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1559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务报酬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8月期间,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招揽了黄某某、夏某某、陶某某、廖某某、涂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74名工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项目(也即大学城**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外架、泥工、杂工等劳务工程。该工程完工后,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74名工人工资共计1838809.7元。2016年1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通过短信通知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2日、1月25日到该局清欠办接受调查询问,肖某甲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2016年1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下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通知书张贴于肖某甲户口所在地大门,肖某甲至今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建筑工地上将肖某甲抓获,肖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责令支付通知书、短信通知记录截图、案件调查报告、工程结算证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调查材料、工人人工工资表等;

2.证人潘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夏某某、陶某某、廖某某、涂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 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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