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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肖某甲饮酒后到肖某乙的商店内去打牌,当时杨某某、肖某丙、肖某丁、龙某某四人在一桌打牌。听肖某甲说要打后,杨某某将自己的位置让给肖某甲。之后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甲与肖某丁因几块钱没算清发生争吵,并与肖某丁、肖某丙产生肢体冲突,互相扭打。经周围群众劝阻,双方停止扭打。之后,犯罪嫌疑肖某甲到肖某乙屋后的一户居民家中拿出把菜刀返回到肖某乙商店门前,持刀向肖某丁脑袋的左侧耳朵上砍了一刀,导致肖某丁失血过多晕倒在路上。在持刀砍伤被害人肖某丁之后,被告人肖某甲持刀砍向肖某丙,肖某丙使用凳子抵挡,没有对肖某丁造成人身伤害。在周围群众及肖某甲母亲的劝阻下,被告人肖某甲停止了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肖某丁医药费、后续护理费等42600元,与被害人肖某丁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肖某丁的陈述、证人肖某乙、龙某某、杨某某、肖某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户籍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本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案发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肖某丁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肖某丁426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取被害人肖某丁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光辉

检察官助理:李小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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