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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万安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因不满郭某甲家建房的地基比自家高,遂上前阻工并与郭某甲发生争吵,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的儿子)见后便用手机在旁摄像,肖某甲见后喝令制止郭某乙拍摄,并将郭某乙按倒在地。被害人曾某甲(郭某乙的母亲)、陈某某等人见状,上前拉劝肖某甲,被告人肖某甲将曾某甲甩开,导致曾某甲倒地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会议记录、承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郭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陈某某、刘某某、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肖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承诺依法赔偿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文新

检察官助理:黄  琦

          刘淑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取保候审于万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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