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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肖某甲因枳壳树枝被折断的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肖某甲用手推了一下被害人刘某某,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失去重心倒地,并导致其右侧股骨颈骨骨折。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肖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小寒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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