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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因对其妻昌某某玩手机不满,就地捡起昌某某卧室内顶门用的木棍殴打昌某某,将昌某某的胳膊打伤。经鉴定: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害人昌某某对被告人肖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昌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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