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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与陈某某两家系邻居,且素有积怨。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甲一家在本县**镇**村*组占用农田违规建房,因陈某某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一家建房占用了其部分自留地且未对其进行补偿,因而引发双方矛盾。为此,本县**镇国土所及**村村委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国土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要求被告人肖某甲一家停止施工。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肖某甲一家再次施工建房,陈某某得知该消息后于当日16时许喊来其侄子吴某某与胡某乙、李某某等人到施工现场阻工,被告人肖某甲则认为自家建房未占用陈某某的自留地且陈某某无权带人阻工,因而二人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互相扭打,致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因损伤致第5-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照片、病例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吴某某、李某某、胡某乙、肖某乙、谭某某、赵某某、胡某丙、董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CT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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