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等多人在邵东县**路一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当晚20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购买了两把水果刀,纠集崔*(另案处理)到邵东县工业小区田某某租住房屋楼下,被告人肖某甲打电话喊田某某出来后持刀砍伤田某某。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田某某受伤致右手第二掌骨完全性骨折,肢体七处创,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肖某甲到惠州市公安局惠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拘留证、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证人名单:喻某某、肖某乙、肖某丙。
4.讯问被告人肖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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