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8时许,在**乡**村被害人朱某甲家门口,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白色中华轿车故意撞击朱某甲车牌号为冀TC****的白色大众牌汽车。经阜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朱某甲被损毁汽车价值8714元。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鉴定聘请书、阜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甲的户籍证明;
3、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 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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