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0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0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新场乡**村**寨**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肖丁(以上三人不起诉)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白果村岩脚寨组肖某戊的新房子里,发现刘某某与席某某可能存在不正当行为后,在肖某戊(不起诉)授意下,肖某甲等四人拦截住被害人刘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刘某某双手反捆,并以刘某某与席某某把肖某戊的新房子“弄脏了”为由,要求刘某某给肖某戊重新修建一栋新房子,经肖某甲与被害人谈判后,最终刘某某通过刷卡方式支付118500元人民币得以离开,案发后肖某丁退还117000元给刘某某,获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布条1张;2.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辨认、勘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光碟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捆绑、殴打等手段,敲诈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一定过程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东
检察官助理 王志席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六枝特区新场乡**村**寨**组,联系电话1505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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