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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涉嫌盗窃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2012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窜至蓝山县塔峰镇中医院门诊楼*楼**床将胡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荣耀play3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胡某某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2、2020年10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窜至蓝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楼***床,将刘某甲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牌Mate2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刘某甲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元);3、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窜至蓝山县人民医院门诊楼内科**床,将钟某乙放在床头柜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4、2020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甲窜至蓝山县中西结合医院**床将雷某丙的一部VIVO牌Y83A型手机盗走,经鉴定雷某丙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厉某、钟某丁、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刘某甲、钟某乙、雷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志强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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