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肖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万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随县**镇**村**组**砍伐肖某甲和倪某某有争议的两片临近山场上的栎杂木,并雇请杨某某将砍伐的栎杂树运输到肖某甲的儿子肖某乙的香菇基地,肖某乙将栎杂木做了50000袋左右的香菇袋料,后肖某甲开着自己的小三轮车将遗留的栎杂树,运输到自己的家门口堆放。经随县林业局森林和草场资源管理股技术人员现场调查,随县**镇**村**组**山场采伐现场共计2个小班,采伐林木面积2.1101公顷,采伐蓄积113.2立方米。
2020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在其女儿的陪同下主动到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肖某甲退缴非法所得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肖某甲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照片、随县林业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证人万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肖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4.随县**镇**村**组**山场林木采伐现场初步调查报告;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有争议山场上的林木,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伊贵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联系方式:135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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