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至10月8日间,被告人肖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内,19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66岁,河北省人)人民币共计47534元。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胡同**局**楼**室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肖某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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