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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至10月8日间,被告人肖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内,19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66岁,河北省人)人民币共计47534元。

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胡同**局**楼**室被民警查获。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肖某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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