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靖江市**桥**弄**号(户籍地靖江市**花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肖某甲至靖江市春江花城小区南侧明现汽车快修店门前,采用拉车门等方式,从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车内窃得人民币15元。
2020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至靖江市**新村**幢**号门前,采用拉车门等方式,从朱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苏M*****号车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2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肖某甲处扣押人民币9000元,苹果牌7Plus型手机1部,其中人民币9000元已发还给朱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被窃现金等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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