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路**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6年9月14日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在正定县**村,趁被害人肖某乙及其妻子戎某某卧室内无人,从卧室衣柜里窃取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835元。被盗黄金项链已起获并发还,肖某乙、戎某某对肖某甲表示谅解。
被告人肖某甲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金项链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阿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