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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4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捕前暂住三亚市吉阳区**市场后面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把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卫生院附近后,步行到吉阳区荒园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肖某甲在荒园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台玲牌电动车停放在一栋居民楼院内,便将该电动车的电源线剪断重新接上电源后,驾驶该电动车往荔枝沟方向行驶。被告人肖某甲行驶至小灵通幼儿园路口处,被巡逻队员发现拦截盘查,但肖某甲拒不停车加速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甲驾驶电动车摔倒后,被巡逻队员控制,之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38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台铃电动车一辆、绿色台铃电动车一辆、剪刀、一字螺丝刀、T型螺丝刀、六角螺丝刀各一把;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8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作案工具剪刀、一字螺丝刀、T型螺丝刀、六角螺丝刀各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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