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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4年1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至长沙市开福区**栋**房被害人颜某某家,利用电子干扰器打开电子锁进入房间,从中盗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一根重200克的24K黄金金条,后将盗得的金条以3万元港币的价格在澳门予以销赃。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金条价值人民币69400元。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大堂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物证照片、书证;2.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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