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22002********,汉族,江苏省靖江**学校学生(休学),住本市**苑**幢**室。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2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鞠某某、喻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肖某甲至本市德诚广场附近小唐回收黄铂金店内窃得金属装饰品一包。
2.2020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肖某甲与他人计议后,自行至本市江丰路新创手机店内,假意向该店负责人鞠某某提出购买一部 Iphone12Pro手机的要求,鞠某某将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该型号二手手机交由被告人肖某甲查看,被告人肖某甲乘其不备,持该手机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凌晨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销赃。
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自被告人肖某甲处扣押现金人民币755元,被告人肖某甲近亲属代为退出人民币8500元,上述款项均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搜查证等书证;
3.证人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鞠某某、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自行及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志强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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