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61117193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乡****村****24号,无业。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2007年3月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8年9月释放。2019年3月犯盗窃罪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释放。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从会昌县****乡步行来到本县****镇****村对门8号房子附近,发现被害人肖某乙夫妇在家,便在房屋外等候,伺机行窃。大约7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发现被害人肖某乙夫妇离开了家,便用石头将房屋后面窗户横着的窗棂砸断并拆掉竖着的两根窗棂,爬窗户进入被害人肖某乙家中,在主卧室中窃得现金36000元及三条表链。然后又在次卧窃得牛奶一箱、劲酒一瓶、驱蚊器一个,在大厅窃得亿达按键手机两部、草帽一顶、汽油一桶。被告人肖某甲窃得上述财物之后从房屋后面的山上绕到S217线走回家中,并将窃取的财物藏于家中。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肖某甲家中提取了失窃财物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情节。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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