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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盗窃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现住山西省大同市恒安新区******单元**户。200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12月2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13日夜里,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肖某乙(死亡)、“亲某某”(具体名字不祥)三人开车来到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镇**村,将村民王某某院内羊圈里的羊偷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甲,赵某甲当时给了肖某甲5000元,肖某甲和肖某乙,亲某某三人将钱平分,2014年12月4日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依法将20只绵羊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绵羊价格为人民币800元/只,20只羊的损失价格为16000元人民币。

2.2014年11月14日夜里,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赵某甲(已判刑)、肖某乙(已死亡)、“亲某某”(具体名字不详)开车到凉城县**镇**村,将村民郭某甲大门外拴的一头黄色耕牛偷走,后将牛用车拉至赵某甲家中,2014年12月3日凉城县公安局依法将耕牛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郭某甲,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牛价值为14500元人民币。

3. 2014年11月14日夜里,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赵某甲(已判刑)、肖某乙(已死亡)、“亲某某”(具体名字不详)开车到凉城县**镇**村,将村民郭某乙大门外拴的一头黑色耕牛偷走,后将牛用车拉至赵某甲家中,2014年12月3日凉城县公安局依法将耕牛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郭某乙,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牛价值为15000元人民币。

4. 2014年11月14日夜里,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赵某甲(已判刑)、肖某乙(已死亡)、“亲某某”(具体名字不详)开车到凉城县**镇**村,将村民赵某乙房后拴的两头耕牛偷走,后被肖某甲、肖某乙、亲某某三人用车拉走,最后由肖某乙卖出,后给肖某甲分了3000元。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赵某乙与肖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肖某甲向赵某乙赔偿人民币21000元,赵某乙对肖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牛价值为30000元人民币。 

5.2014年11月15日夜里,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赵某甲(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开车来到凉城县**乡**村,将村民姚某某拴在院里的两头乳牛偷走,后将牛开车拉到赵某甲家一头,另一头被肖某甲开车拉走。2014年12月3日凉城县公安局依法将赵某甲家中那头牛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姚某某。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姚某某与肖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肖某甲向姚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姚某某对肖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经乌兰察布市认证中心估价,该牛价值为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赵某乙、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2009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12月21日肖某甲被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妙丽

检察官助理:邢彩霞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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