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地**街道**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自2020年9月7日至9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进入位于桂阳县**镇**村**组的被害人唐某丙家,盗窃了两袋香烟及两本账本、衣物等。2020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再次进入唐某丙家进行盗窃时被村民合力抓获。后公安机关民警在肖某甲位于桂阳县**街道**小区的住所客厅沙发转角处,搜获肖某甲在唐某丙家中偷取的各种品牌香烟共计166包,并在客厅电视下方找到被盗的账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香烟和账册;2.书证:接收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物品清单、微信详单、离婚协议书与和解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唐某甲、唐某乙、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阿梅
检察官助理:欧阳凯铃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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