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附近的**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徐某某睡觉时,将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台黑色小米MIX2S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300元。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在邵东市**路**网吧上网,趁被害人唐某某睡觉时,将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台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1280元。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甲在邵东市**路附近的**网吧上网,趁被害人何某某起身离开座位时,将何某某座位上的一台金色苹果XS-MAX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3.证人名单:肖某乙、刘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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