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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等五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29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乡**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镇**村**号**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马某某、肖某乙、牛某某、李某某、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甲是深圳币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玩具厂的保安队长,于2019年1月中旬,与被告人唐某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决定盗窃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玩具厂仓库的玩具。被告人肖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肖某乙、李某某、牛某某、宁某某六人经商量好,于2019年2月1日2时许,由肖某甲在工厂接应,宁某某负责打开工厂大门,马某某、肖某乙、李某某、牛某某、宁某某四人驾驶货车来到****玩具厂2号仓库,由马某某用大剪钳剪掉仓库锁,马某某、肖某乙、李某某、牛某某入内将仓库里的八百多箱玩具(经工厂清点,被盗玩具包装成品玩具车仔19960架、未包装的玩具车仔被盗50989架,共被盗玩具车仔70949架,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决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22705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将玩具销赃卖给唐老板,得赃款人民币90000元后,六人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物证辨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宇、唐某某、冉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马某某、肖某乙、牛某某、李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马某某、肖某乙、牛某某、李某某、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马某某、肖某乙、牛某某、李某某、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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