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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诈骗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村委会**村,现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楼出租屋。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从绰号“某某东”的男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批“络漫科技”设备,并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和“某某东”与欲实施诈骗的境外上家取得联系,约定以每台设备400元/天的价格帮助其发送诈骗信息。购得设备后,被告人肖某甲利用其朋友的粤SM****牌号小汽车将设备运输至乳源县**村委会**村后山空坪、**湖等较为隐蔽的地方,按照上家要求的开机数量进行架设,并通过腾讯QQ与上家联系以确保信号畅通及电话卡的正常使用。上家通过上述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向境内不特定的手机卡用户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实施诈骗。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雇佣肖某乙(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累计架设“络漫科技”设备15天,非法获利2万余元。2019年12月13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接到由被告人肖某甲在乳源县**村委会**村后山空坪架设的“络漫科技”设备发射信号拨打的诈骗电话(135********),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5.6万元。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驾驶的粤SM****牌号小汽车尾箱内查获“络漫科技”设备20台及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帮助他人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刘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

检察官助理:邓嫽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散件若干(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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