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肖某甲虚构香港“某某姐”或“何某某”(微信号:H****,昵称:何某某)身份,称其在香港有低价苹果手机出售事实,利用他人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将收到的货款占为已有,后将微信号“H****”注销。至2019年8月,被告人肖某甲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人民币71565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了个人消费。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肖某甲在自己微信号“Lu****”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假冒空姐能在国外代购口罩,之后收到他人钱款后,占为己有。被告人肖某甲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81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400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了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微信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流水等;2.犯罪嫌疑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肖某乙、谢某某、肖某丙、余某乙、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的陈述;5.勘验、提取、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伍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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