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新宁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8日、4月20日,本案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肖某甲在广东省中山市**路**号**室,召集颜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编造年轻单身女性的虚假身份,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和好感,后以借钱买机票、卖茶叶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已查明被告人肖某甲组织该团伙期间,共诈骗8人,骗得人民币1105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颜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冀某某人民币4700元。
2.2019年6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6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300元。
4.2019年7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300元。
5.2019年7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500元。
6.2019年7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7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元。
8.2019年7月,王某甲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59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李某丙、肖某乙、王某甲、颜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冀某某、张某某、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甲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7页。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被告人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