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诈骗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甲谎称自己叫邓某某,经刘某某及王某某介绍与武冈市**镇**村村民林某某处对象,以见面、看地方需要红包为借口,虚构摩托车被扣需缴纳赎金、奶奶去世需要用钱等事实,共诈骗林某某现金共计6160元。
被告人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肖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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