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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4********,回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永宁县**号楼**单元**号,住宁夏灵武市**镇**村**队**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何某某9500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肖某乙10000元。

3.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梁某某16000元。

4.2016年11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6000元。

5.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陆某某和韩某某共计8000元。

6.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陈某甲8000元。

7.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

8.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齐某某5000元。

9.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及办理新百购物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陈某乙16000元。

10.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000元。

11.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甲虚构其亲属在中国石油公司工作,可以帮他人办理加油卡参与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加倍返利活动的事实,隐瞒自己投资“善友汇”的真相,在灵武市宁东镇骗取被害人孙某甲20000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2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占强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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