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被告人肖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肖某乙、肖某丙吸食毒品海洛因。其中,于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容留肖某丙在其住宅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海洛因和吸毒工具由肖某甲免费提供;2020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甲又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肖某丙在其住宅房间内吸食海洛因;2020年7月16日9时许,肖某乙来到肖某甲的家中,利用肖某甲提供的毒品和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三人在肖某甲的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尿液检测,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尿液检测结果均为吗啡呈阳性。
2.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肖某甲购买毒品除了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吸毒人员。2020年7月15日傍晚,陈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肖某甲购买毒品,肖某甲在麻章区**镇**村中间的村路接近水井位置处贩卖100元海洛因给陈某某,由于陈某某没有现钱,就将其身份证押在肖某甲处。次日上午,陈某某经过肖某甲家时,向肖某甲支付100元毒资,但尚未取回其身份证。
2020年7月16日10时许,民警在抓获肖某甲时,搜查出可疑白色固体5小包、现金人民币510元、身份证两张(陈某某4408111981********、卢某某440811975********)、手机一部。经称重与鉴定,上述可疑白色固体共重0.606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