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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9********,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民警从被告人肖某甲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组**号的住所客厅橱柜与墙体之间缝隙处查获一支疑似改装枪支。经查,2018年1月、2月期间,肖某甲使用手机微信中“京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支南山牌327A型自动退壳射钉枪及南山牌射钉枪配件,又在自贡市川南建材市场购买一根无缝钢管,之后在家使用其妹妹肖某乙的电焊机等工具将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以焊接等方式改装成枪支,后多次使用该枪打鸟。2020年4月2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甲改装的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

2020年3月4日,民警在被告人肖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户籍信息③归案说明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⑤行政材料等;

二、证人吴某某、肖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

五、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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