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2010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0月3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祁东县人民法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祁东县公安局巡逻防暴大队民警接到举报:祁东县烟厂家属宿舍一居民楼201套间有人贩卖毒品,民警到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吸毒人员肖某乙、钟某某,并在被告人肖某甲家中缴获毒品麻古1.957克、冰毒32.75克、称量用的电子秤一个,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样本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周某某、肖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肖某甲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监视居住在祁东县监管医院。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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