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0******,汉族,小学,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5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7月2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 2020年9月1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肖某甲在其位于涟源市龙塘镇沃草村的家中非法收单经营“地下六合彩”,并从中获利。李某甲、李某乙、肖某乙、李某丁、肖某丁、肖某戊等人通过直接或电话的方式在被告人肖某甲处购买“地下六合彩”,肖某甲共开单收码40余万元。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其家中收单经营“地下六合彩”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9月12日到涟源市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肖某甲自愿上缴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通话记录详单等相关书证;2.从肖某甲处扣押的账目本、“地下六合彩”生肖本、笔记本等物证;3.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证人名单壹份,明细分类账目本壹本、“地下六合彩”生肖表壹张、吉福煤矿明细表叁本、销货清单壹本、码报叁张、笔记本陆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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