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幢**房。201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肖某甲以中山市某9幢4梯401房某某窝点,通过微信方式非法收受苏某超、苏某洪、刘某燕、丘某才、陈某新、陈某荣等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60050元,再转给上家肖某乙(另案处理),从中抽点获利。2019年9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窝点将被告人肖某甲抓获,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肖某甲如某某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甲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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