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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7********,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栋**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2月28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经过本市芙蓉区蔡锷路“联合”商厦“联合520”主题客栈前台,趁四周无人注意,盗走前台桌面上1台黑色OPPOR11T手机(鉴定现价值人民币1184元)和1台银色华为手机(无法认定价格)。当日8时许,在本市宝南街“幸福”超市门前,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1台OPPO手机和1台华为手机。经核实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肖某于2018年12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视频截图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旷成城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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