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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41994********,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口区**广场**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28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17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肖某进入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具体情况不明)做业务员,负责联络客户到该公司提供的“景时达MT4”恒生指数交流平台上投资,业务员可根据客户投资情况获得相应比例的提成。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肖某通过公司提供的客户信息联络被害人吴某某,自称是“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客服经理”。在了解到吴某某对炒恒生指数有兴趣后,肖某推荐其加入一个专门交流在“景时达MT4”平台上投资的“恒生-特训班”微信群,让其关注。吴某某随后加入该群并在平台上投资,亏损2万多元美金。

2018年6月16日左右,肖某以“分析师老高”的身份联系吴某某,称自己经验丰富,可以帮其操盘,赚回之前亏损的本金,吴某某同意其建议。当日,肖某以代吴某某操盘需要本金为名,欺骗吴某某转钱给自己,吴某某随即转账2万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至肖某卡号尾号为5428的中国**银行账户内。此后至6月25日间,肖某通过谎称代为操盘、委托出金、办理销户等多种理由,并杜撰公司“周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身份、伪造自己与这些人员的聊天记录、PS转账给吴某某的银行交易截图,欺骗吴某某继续转钱给自己。吴某某信以为真,在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33号“7天”酒店等地5次转款至肖某指定的银行账户,金额共计13.25万元。

2018年6月26日,吴某某要求肖某兑现承诺,归还此前转给其的全部资金,肖某则谎称会立即转账,但需要吴某某再转1.5万元用于销户。当日15时许,在肖某承诺的还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吴某某报案至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6月27日,为稳住肖某、配合公安机关获取更多证据,吴某某再次应肖某要求向其转账1.5万元。

经查,肖某未在所谓的“景时达MT4”平台上注册账户,在骗得财物后并未将相关款项用于其向吴某某承诺的代为操盘、办理出金等用途,也未帮其进行其他投资理财,而是转移至自己其他的银行账户或个人微信零钱内存放。期间肖某使用了4万余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和个人生活开销。至案发时,肖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吴某某见面或向其退还相应资金。

2018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武汉市口区**广场**楼**室将肖某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抓获肖某时,当场扣押其一台“华为”牌手机和三张涉案银行卡。经肖某供述,其尾号为0179的中国**银行卡内12.4147万元系诈骗吴某某所得余款。在公安民警要求下,肖某将该款项全部取出,公安民警后依法扣押。

2018年9月11日,肖某家属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肖某家属在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财物之外,自愿向吴某某再赔偿33万元。吴某某在收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向吴某某发还已扣押的12.4147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线索来源、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交易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取款业务凭证、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住房记录复印件、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15.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02****、1582737****、1816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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