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根玉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肖根玉,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万**便利店**分店店长,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一凡、陈丽燕,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根玉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根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1日间,被告人肖根玉在福建百年万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供职,并被委派到该公司下属万**便利店**分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担任店长,主要负责该店日常经营、营业款管理、货物盘点等职责。2015年9月份起,被告人肖根玉因个人经济拮据,遂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陆续多次私自将万**便利店**分店的七匹狼、中华等各类品牌香烟共计409条零6包转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同年10月27日至11月11日间,其又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直接截留现金、让店内员工把营业款转账至自己私人账户等方式,将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0261.8元用于个人开销。2015年11月12日起,被告人肖根玉离开福州,并切断与被害单位福建百年万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联系。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根玉所转售的七匹狼、中华等各类品牌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5475元。

被告人肖根玉于2019年7月19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迷你星酒店408房间内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员工登记表及职务证明,涉案营业款、香烟明细清单,营业收入表,香烟销售退货单,备用金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被害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聂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根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仓价认扣[2019]1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根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根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根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根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根玉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世如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根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