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公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肖根红,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市**县**乡**村**庄**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根红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19年7月5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肖根红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决)多次在广东省广州市从曹某某(已判决)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5967.98克,并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运至浙江省等地予以贩卖。具体分述如下:
1. 2017年9月的一天,经事先联系,被告人肖根红及陈某甲、陈某乙在广州市从曹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
2.2017年11月初的一天,经被告人肖根红及陈某甲事先联系,由陈某乙前往广州市,从曹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00克。
3.2017年11月20日,经被告人肖根红及陈某甲事先联系,由陈某乙前往广州市,从曹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967.98克,后在广州市广帝花园附近陈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毒品。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肖根红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园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等;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根红及非同案共犯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根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伙同他人予以贩卖、运输,数量五十克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肖根红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肖根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吉
2019年8月9日
附:
1. 被告人肖根红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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