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桂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肖桂发,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56********,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滨海新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1999年12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月15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为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7月3日。2019年3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桂发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被告人肖桂发利用其在天津滨海新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以**公司运营需要为由,以**公司的名义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肖桂发将其中16万元转入肖桂发个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于2013年8月份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贷款。后被告人肖桂发利用职务便利让会计使用公司营业收入向陈某某偿还该笔80万元借款。

2、2017年6月,被告人肖桂发私自使**公司名义向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业务函,将天津**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5月份租赁**公司停车场的场地租赁费人民币65.1万元转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人肖桂发于2017年6月27日将其中58.5万元以个人投资款名义转入**公司账户,用于购买其于2016年8月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及雷某某处受让的公司股份,至案发前仍未归还该笔款项。

3、2017年10月,被告人肖桂发对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常某某谎称**公司汽车存储场地存储的宝马汽车为“8.12”粉尘车可以低价销售,并带常某某到现场看了汽车,骗取常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肖桂发以其控制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的名义与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骗取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给**商贸公司交付购车定金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肖桂发将此款项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借给**公司使用,约定收取月息3分。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肖桂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乌拉盖管理区**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车协议》,骗取该公司支付订车款人民币60万元给其控制的**商贸公司,被告人肖桂发用此款项中的40万元于2018年5月7日退还给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其余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于2018年9月逃匿。

经查,该批宝马汽车系天津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宝马中国”委托存储在**公司汽车储存场的“8.12粉尘车”,该批汽车已于2018年7月全部销毁,天津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只负责存储,并无销售许可,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进行销售。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肖桂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司营业执照、设立、登记、变更信息查询、《购车协议》、《订车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场地租赁合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王某某、常某某、谷某某陈述;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肖桂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桂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桂发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桂发身为盈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桂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交纳合同定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桂发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桂发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桂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肖桂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肖桂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桂发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桂发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桂发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