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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桂海、钟金伟等3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桂海(绰号“海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8月1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10月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金伟(绰号“马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小组**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春林(绰号“恶古”),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隔壁。因赌博,于2017年1月2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谢春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桂海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谢春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下半年,同案人严城(已判刑)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同案人刘伟、邝振斌、凌宏宽、社会闲散人员同案人钟金娣、胡炳明、**(均已判刑)等人在寻乌县文峰乡长布村横山(地名)开设 “钓虾公”赌场,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俗称“放机头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2016年初,逐步形成了以同案人严城为首的犯罪团伙。

2016年上半年,同案人严城纠集同案人魏龙(已判刑)、被告人肖桂海合伙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一带开设“钓虾公”赌场。2016年7月1日,同案人严城、魏龙、被告人肖桂海租赁位于寻乌县国际商业中心的沿河街店面,成立“转来料”茶庄,主要从事放高利贷,将欠赌场机头钱的赌民带至茶庄写借条,转化为合法债务。期间,同案人严城、魏龙等人先后纠集和网罗了同案人黎彩华、范善平、刘伟、赖卫东、凌宏宽、温志坚、尹智辉、罗锦林、邝振斌、彭声涛、黄威、谢春生、刘标、潘超、钟金娣、刘阳斌、胡炳明、钟焰均(均已判刑)、**(另案处理)、被告人钟金伟、谢春林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同案人严城为组织、领导者,同案人魏龙、黎彩华、被告人肖桂海为骨干成员,同案人范善平、刘伟、赖卫东、凌宏宽、温志坚、尹智辉、罗锦林、邝振斌、彭声涛、黄威、谢春生、**为积极参加者,同案人潘超、刘标、钟金娣、钟焰均、胡炳明、刘阳斌、被告人钟金伟、谢春林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较为明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同案人严城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以同案人严城为组织者,网罗刑满释放人员魏龙、黎彩华、刘伟、赖卫东、凌宏宽、尹智辉、罗锦林、邝振斌、黄威、潘超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一个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015年下半年,同案人严城刑满释放后,为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先后纠集、网罗同案人刘伟、邝振斌、凌宏宽、钟金娣,社会闲散人员同案人胡炳明、**等人在寻乌县**乡**村**开设 “钓虾公”赌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2016年初,逐步形成了以同案人严城为首的犯罪团伙。

2016上半年,同案人严城在寻乌县城开设赌场,纠集同案人魏龙、被告人肖桂海合伙开设赌场,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以开设赌场为依托和经济支柱,从中聚敛钱财。2016年7月1日,同案人严城、魏龙、被告人肖桂海租赁位于寻乌县国际商业中心的沿河街店面,成立“转来料”茶庄,主要从事放高利贷,将欠赌场机头钱的赌民带至茶庄写借条,转化为合法债务。“转来料”茶庄的成立,标志着该组织形成。该组织形成后,同案人严城、魏龙、被告人肖桂海为继续扩充实力,先后纠集和网罗了同案人黎彩华、范善平、刘伟、赖卫东、凌宏宽、温志坚、尹智辉、罗锦林、邝振斌、彭声涛、黄威、谢春生、刘标、潘超、钟金娣、刘阳斌、胡炳明、钟焰均、**、被告人钟金伟、谢春林等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吸收为组织成员,至2018年7月,该组织成员已发展到二十余人。同案人严城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对赌场管理、资金记账保管、追讨高利贷及赌民所欠赌场机头钱等有明确的分工。

该组织中,同案人严城是组织核心人物,在组织中地位和威望最高,是组织成员心目中公认的老大,同案人魏龙、被告人肖桂海是同案人严城的左膀右臂。同案人严城调动所有组织成员,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魏龙、黎彩华与同案人严城关系紧密,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同案人范善平、刘伟、赖卫东、尹智辉、温志坚、凌宏宽、罗锦林、邝振斌、彭声涛、黄威、谢春生、**积极参与犯罪,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同案人潘超、刘标、钟金娣、钟焰均、胡炳明、刘阳斌、被告人钟金伟、谢春林,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由同案人严城负责管理、指挥,同案人严城为实施违法犯罪,购置车辆、刀具、棒球棍、电警棍、油漆等工具,为牢固控制该组织和约束、管理组织成员,通过“转来料”茶庄联系、召集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规矩:一是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同案人严城的管理;二是在赌场做事期间,每天向组织成员发放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三是要准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准玩手机;四是不准在自己的赌场内参赌;五是在讨债时尽量不要打人,要打人也不能将人打的太重;六是组织成员因违法犯罪被抓后不得出卖组织其他成员,要自己扛罪;六是组织成员不能吸食毒品。同案人严城对组织成员不听指挥者施以惩戒,将其开除出该组织。

(二)经济特征

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以同案人严城为首的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在茶庄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达到500万元以上。

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的巨额经济收益,大部分集中在组织、领导者同案人严城手中。同案人严城为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将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维持大部分没有正当职业组织成员的生活来源,经常安排组织成员吃饭、唱歌跳舞、旅游等,为组织成员在讨债过程中打伤人,支付赔偿医疗费用,为组织成员被判刑的提供生活费、出狱后接风洗尘等,用于支付开设赌场的场地费、茶庄店租、购置赌博工具、车辆及车辆油费、刀具、棒球棍、电警棍、油漆等,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协调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同案人严城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购置地皮建房、购买房产、豪华车辆、投资经营电线杆厂等,资产价值达到几百万元以上。

(三)行为特征

该组织在形成演变过程中,为确立强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同案人严城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在茶庄放高利贷,有组织地对欠高利贷、欠赌场机头钱的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尾随、跟踪、滋扰、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押、转让车辆、非法抵押林地权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机头钱、写借条。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该组织形成后共实施有组织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5次,涉及4个罪名。该组织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等违法行为20次,其中,被告人肖桂海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涉及3个罪名,参与实施违法行为14次,被告人钟金伟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涉及2个罪名,参与实施违法行为3次,被告人谢春林参与实施开设赌场,涉及1个罪名。

1.2016年下半年,同案人魏龙、温志坚、被告人钟金伟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8.6万元,被害人**因无钱还款,无奈将其一部黑色比亚迪轿车抵押给同案人魏龙等人。事后,被害人**归还机头钱1.5万元给被告人肖桂海,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在“转来料”茶庄逼迫被害人**写下一张8万元借条,被害人**将车赎回。过后两个月,同案人魏龙、被告人钟金伟等人又向被害人**催讨时,将被害人**带至“转来料”茶庄,同案人魏龙殴打**,逼迫其还钱,被害人**无钱,被逼写下一张2万元的利息钱借条后,同案人魏龙等人才放被害人**离开。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魏龙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17万元,提出用被害人**的一部奥迪Q5轿车抵债,被害人**因无钱还债,无奈将自己的一部奥迪Q5轿车抵债。尔后,同案人严城等人将被害人**的一部奥迪Q5轿车作价37万元,用于归还机头钱,余款付给被害人**。

3.2017年7、8月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黎彩华等人在寻乌县**红绿灯附近时拦下驾驶车辆的被害人**,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6万元,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威胁、恐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开至寻乌县**同案人严城的车库内。次日,被害人**交给被告人肖桂海现金3万元后,才将车辆拿回。

4.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魏龙、黎彩华、尹智辉等人先后打电话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20.8万元。期间,被告人钟金伟在寻乌县**附近将被害人**拦住。随后,同案人魏龙等人到现场向被害人**讨债。过了几天,同案人魏龙打电话向被害人**讨债,并叫被害人**到“转来料”茶庄,同案人严城、魏龙、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等人叫被害人**还钱,被害人**因无钱,被逼写下欠被告人肖桂海的一张借条金额20.8万元。

5.2018年2月间的一天下午14时许,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在寻乌县**镇**市场附近拦住被害人**,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逼迫被害人**还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3.5万元,被告人肖桂海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转来料”茶庄,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逼被害人**还钱及写下借条后,才放被害人**离开。

6.2016年7月1日晚,被害人**与**到寻乌县**KTV包厢唱歌时,**用被害人**的手机打电话给寻乌县**KTV的员工,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得知后来到包厢内,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将被害人**拉至包厢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7月6日,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达成调解,由被告人肖桂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

7.2017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肖桂海等人与被害人**在寻乌县**会所因停车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桂海殴打被害人**,被害人**酒后心中不满,携带刀具到寻乌县**会所寻找被告人肖桂海,管理人员见状将被害人**带至寻乌县**会所**包厢内。同案人严城、温志坚、罗锦林、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得知后在**包厢内找到被害人**,同案人严城、温志坚、罗锦林、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伤。

8.2017年11月10日晚,同案人黎彩华、彭声涛、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等人携带铁锤、油漆等工具在寻乌县**镇**房**栋**单元**室,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2万余元,因被害人**不在家,被告人肖桂海用铁锤砸坏**家的防盗门玻璃,同案人黎彩华、彭声涛等人在防盗门用油漆喷上“还钱”字样,楼上住户**听到后上前劝说,被告人肖桂海等人殴打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微伤。尔后,同案人黎彩华、彭声涛等人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得知报警后,被告人肖桂海纠集同案人黎彩华、彭声涛、刘伟、罗锦林、黄威、**等人返回现场,威胁住户谁打电话报警。事后,同案人严城出面协调处理,于2017年11月22日经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调解,由被告人肖桂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人民币4000元。

9.2018年2月9日下午,同案人尹智辉、彭声涛受被告人肖桂海的安排在寻乌县**镇**村一“钓虾公”赌博摊里找到被害人**,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1.8万元,双方发生谩骂,同案人尹智辉、彭声涛殴打**,被害人**报警,同案人尹智辉、彭声涛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微伤。事后,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出面协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用人民币3000元。

10.2018年3月间的一天,被害人**在寻乌县**酒店后面的同案人严城赌场参赌时,同案人严城怀疑**偷拍赌场视频,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轿车内,逼迫被害人**还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20余万元,被害人**因无钱归还,害怕报复,写下三张借条共计27万余元给被告人肖桂海。

11.2018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肖桂海打电话给**到“转来料”茶庄还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8.1万元,同案人黎彩华、尹智辉、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在茶庄逼被害人**还债,被告人肖桂海用U形锁打在被害人**手臂、腿部等处。被害人**被殴打后,因害怕不敢报警,事后,被害人**归还给同案人黎彩华现金5万元。

12.2016年冬的一天晚上,同案人严城等人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2.2万元,将被害人**带至“转来料”茶庄,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本息5万元的借条。2018年4、5月间的一天晚上,同案人严城、被告人肖桂海等人将被害人**带至“转来料”茶庄,逼被害人**还钱,并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被殴打后,趁机逃走。

1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等人在寻乌县**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2.4万元,逼被害人**还债,因被害人**无钱还款,被告人肖桂海持钢筋、被告人钟金伟等人动手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

14.2017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严城、范善平等人在寻乌县**“**酸萝卜摊”处向被害人**、**姐妹催讨所欠同案人严城赌场的机头钱,被告人肖桂海等人驾车将被害人**的“**酸萝卜摊”桌凳撞坏,后被害人报案。2017年3月13日,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同案人范善平赔偿被害人**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

(四)危害性特征

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间,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上向赌民提供赌资,利用茶庄放高利贷,同案人严城利用组织的影响力,经常安排组织成员充当“社会警察”在寻乌县城的地下赌场进行巡逻,见到欠高利贷、欠赌场机头钱未还的人员,随意抓人,使用暴力、威胁及其它手段进行讨债,采用多次上门滋扰威胁、上门喷漆甚至殴打被害人的手段进行逼债,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等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给被害人以及周边群众带来极大精神创伤和心理恐惧,有的被害人慑于该组织的暴力,不敢报警;有的被害人虽然报警,但迫于该组织的强势,只能言听计从,私下进行调解处理;有的被害人惧怕被该组织抓,长期躲藏在外,有家不敢回。案发后,被害人得知同案人严城等人被抓后才敢报警,才敢回家,给当地群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寻乌县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同案人严城等人还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组织寻求保护,非法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店面租赁合同等;2.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视频截图、账本截图;4.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等人的陈述;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严城、魏龙、黎彩华、范善平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谢春林的供述和辩解。

以同案人严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组织淫威,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7月23日零时许,同案人尹智辉在寻乌县**KTV的**包间里与**等人发生打架,同案人尹智辉被**、**等人打伤。被打后同案人尹智辉拨打电话给同案人严城等人,同案人严城等人立即来到现场并将同案人尹智辉送至寻乌县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同案人严城带领被告人肖桂海及同案人彭声涛、刘伟、温志坚、魏龙、**、潘英奎(已判刑)等人在医院急诊室大厅找到被害人**、**、**等人,在同案人严城的指挥下,同案人魏龙使用伸缩棍,被告人肖桂海使用轮椅,同案人潘英奎使用医用托盘,同案人刘伟、温志坚、彭声涛、**等人用拳脚殴打被害人**、**、**。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1月7日晚,在寻乌县**慢摇吧喝酒时,同案人严城、刘伟故意用身体去撞被害人**、**,无故挑起事端,随后伙同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及同案人魏龙、黄威、罗锦林等人用拳脚或者啤酒瓶、玻璃杯殴打被害人**、**,被害人**、**被打后逃出慢摇吧,同案人魏龙等人又追出去,围住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后由同案人严城安排同案人**(已判刑)驾车将被害人**、**送至寻乌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同案人魏龙等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恐吓、威胁等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尽快出院并调解处理此事,被害人**、**获赔人民币16800元。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纠纷调解材料复印件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辩认笔录;3.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等人的陈述;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严城、温志坚、彭声涛、魏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拘禁罪

1. 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在同案人严城等人开设的“钓虾公”赌场参赌,欠下严城赌场的6万余元机头钱。2017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肖桂海与同案人尹智辉为了向被害人**收取非法债务,在寻乌县**农贸市场附近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逼迫其还钱,随后将**带至寻乌县**酒楼的**房间、原寻乌县**空地上、“转来料”茶庄等处,采取威胁、恐吓和殴打的方式逼**还债,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害人**的妻子**报案,公安民警来到“转来料”茶庄将被害人**带离。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在寻乌县**市场附近同案人严城等人开设的“钓虾公”赌场里参赌,欠下同案人严城赌场1万元的机头钱,2017年12月9日中午13时许,同案人黎彩华、尹智辉等人为了收取非法债务,在**镇的一饭店门口逼迫**上车,随后将**带至寻乌县**小区“转来料”茶庄,在“转来料”茶庄被告人肖桂海与同案人严城、尹智辉、彭声涛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钱,直至当晚7时许**把欠严城等人的一万元机头钱及利息后,才让**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会昌县周田中心卫生院影像报告、处方明细列表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辩认笔录;3.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6.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严城、尹智辉、黎彩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桂海的供述和辩解。

四、开设赌场罪

2015年,同案人严城刑满释放之后,伙同同案人刘伟等人在寻乌县**乡**村“**”开设“钓虾公”赌场。2016年7月1日成立“转来料”茶庄后,同案人严城在南门口、西井、马蹄岗、幸福佳苑、消防队旁民房、综合市场、杨梅村、东坑、向阳坪等地点开设赌场,先后邀集被告人肖桂海、同案人魏龙加入赌场的股份,随着赌场规模的扩大,同案人严城、魏龙、被告人肖桂海先后网罗同案人黎彩华、刘伟、被告人谢春林、同案人赖卫东、温志坚、谢春生、潘超、**、被告人钟金伟、同案人钟焰均、尹智辉、彭声涛、罗锦林、凌宏宽、黄威、邝振斌、刘标、钟金娣、**、刘阳斌、胡炳明等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无业人员为其赌场记账、看场子、望风、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向赌民追讨高利贷等,各成员分工明确,招揽寻乌县城及各乡镇人员参赌。直至2018年7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历时近四年之久,参赌人数众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伟手机照片打印件、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3.电子数据:手机转账截图、微信截图等;4.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严城、魏龙、黎彩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谢春林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肖桂海、谢春林系主动投案;被告人钟金伟系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春林退出赃款0.4万元,被告人钟金伟退出赃款0.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桂海、钟金伟、谢春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桂海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索取非法债务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两次;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桂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桂海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桂海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钟金伟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金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金伟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钟金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谢春林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春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春林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春林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盘

林卫东

朱红斌

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徐燕霞

潘莉

朱琳

邹晓东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肖桂海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钟金伟、谢春林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二部、被告人谢春林退出赃款四千元、被告人钟金伟退出赃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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